来源: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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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员工的年终奖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重在考量该年终奖系工资性质的劳动报酬还是福利等非工资性质收入。
1、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相关工资有明确规定即“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其次,从劳动合同看,劳动合同系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直接载体和客观载体。因此,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应重点考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劳动报酬发放制度。
若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未就年终奖发放标准、对象、成就条件、时间等进行约定,未就年终奖发放系与本人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存在直接关联进行约定,则相关年终奖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反之,相关年终奖应计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
建议用人单位:
法律之所以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这一较长时间段的平均工资作为月工资,旨在规定认定工资标准的常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工资是劳动者的核心劳动权利。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工资标准也与确定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工伤赔付计算直接关联。为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应注重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工资标准、细化奖励制度、规范支付方式等举措完善工资制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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