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会成长学苑
之前翅儿在晚间直播的时候就讲过关于“ 自然人股权转让 ”的一系列问题。
但是还有很多伙伴在实际落地中遇到了困难:
(相关资料图)
给翅儿留言说: “老师,股权转让价格怎么定?税务局不认可怎么办?.....”
股权转让确实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而且涉及细节繁多。
别急哈,今天咱们就来好好梳理一下关于“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计算个税 ”的问题。
先来看一下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20%
看似简单的一个公式,其实里面暗藏玄机。
究竟怎么理解呢?
咱们来拆解一下
这里面其实在解决3个问题:
1、转让收入怎么定?可以任性定吗?定0元或者平价行不行?
2、股权原值怎么确定?是认缴的注册资本还是实缴数?
3、合理费用包含哪些?
咱们先来说说股权原值是多少
根据政策可以得知,出资方式不同,原值的确定方法也不同。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4种情况:
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是: 到底按照认缴算还是实缴算?
翅儿给你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有翅膀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其中有小白股东认缴60万元,实缴60万元;有小黑股东认缴40万元,实缴70万元,其中40万作为实收资本,30万作为资本公积。
未来有小白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新股东丁时,小白股东股权原值为60万元。
而有小黑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新股东丁时,有小黑股东股权原值为70万元。
这个比较简单,就是你实际投入的成本。
如果存在连续多次取得股权的情况,这个时候咱们就需要使用 移动加权平均法 来 计算了。
再来看 :有小翅第一次取得财苑公司股权100万元,持股5%,第二次取得财苑公司股权200万持股5%,累计持有财苑公司股权300万元,持股10%。有小翅股权转让5%,不考虑相关税费。
此时,有小翅的股权转让原值不能用第二次的成本200万元,也不能用第一次的成本100万元。
而是应该使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也就是(100+200)/10%*5%=150万元。
看到这里,是不有伙伴已经发现“坑”了?
咱们说,亲属之间既可以约定把股权无偿赠送,也可以随便约定一个价格。
但是,当受让方再次转让时,能扣除的成本就大不同了。
所以翅儿提醒你⏰:
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定价一定要谨慎,千万别让自己在税负成本上蒙受了损失。
如果约定的是无偿,这个成本就按照第3种情形,转让时可以扣除原来的成本。
但是如果随便约定一个低价,就不属于无偿让渡了。这个时候就要根据这个低价作为后面转让的一个成本来计算个税。
咱们股权转让一定不能只着眼当前,还需要把目光放长远一点。
为将来再次转让的计税基础做好打算,避免遇到重复交税的窘境。
翅儿再通过案例数据,带你直观感受一下
假设爸爸老张把自己名下成为为100万的股权转让给儿子小张。在转让环节,这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是200万元。
此时,无论是定价为0元,还是定价为1元,或者100万,都是符合67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只要证明老张和小张之间的父子关系,税务机关可以不核定价格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不同的定价情形下,将来小张对外再转让企业股权的时候可以扣除的股权取得成本差异就非常大了。
怎么理解呢?
假设将来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1万元的情形下,将来对外转让时只能按照1万元取得成本进行扣除。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300-1)*20%=59.8万元;
假设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则原持股人老张的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得以平移。
小张应纳个人所得税款(300-100)*20%=40万元。
这里足足相差将近20万?
所以,咱们财会伙伴一定要注意⚠️
这个定价很关键!
为了方便理解,翅儿做了表格对比
4、转增资本,就是转增之后的
这里的合理费用指的是: 转股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具体包括转让股权的时侯发生的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等。
这个指的就是我们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一个转让价格。
这个转让价格,原则上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你爱签多少签多少。
但是,你在交个税的时候,税务局就不让你那么任性了。
你可以定高,但是如果定的明显偏低,税务局可是不认可。
翅儿带你看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2014年67号,股权转让收入要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当出现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在这里,我们应当把握两个关键词,即“ 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且“ 无正当理由 ”。
具体怎么理解这两个词呢?
咱们首先来看“ 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
到底什么叫明显偏低?判断的标准是啥?
在2014年67号公告中提到一种常见的情况是:
即当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况
如果你定价明显偏低,税务局有权利核定你的股权转让收入,让你按这个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怎么核定呢?
根据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这里咱们需要注意一下⚠️,这个净资产份额是你报表上的情况,但是如果你有以下这7种高溢价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这些资产的时候,还不能低于这些资产对应的公允价值,
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单位这些资产占比超过20%的,这个时候,就不是光看你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了,还要你评估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允价,先修正你的账面净资产份额,然后再去核定你的转让收入,做为计算个税的基础。
(二)类比法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一般税务局就是这样核定的。
但是我们刚才说了,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才需要这样来核定你。
如果你有正当理由,即使定价很低,税务局还是可以认可你的转让价格的。
那哪些情况是属于有正当理由呢?
我们再来看2014年67号公告的规定,文件第十三条提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主要有4条
其中:
1、国家政策的原因,比较少,我们不多说
2、8种亲属关系
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翅儿提醒你注意⚠️: 姻亲不行
什么叫姻亲?比如公公的股权转给儿媳妇,那不行,虽然都叫爸,毕竟隔着一层呢;还有岳父给女婿也是一样,非要转,可以中转一下,岳父先转给女儿,女儿再转给女婿,就可以了。
其他情况都不常见,翅儿就不多说了。
今天给大家把个人转让股权怎么计算个税给大家详细做了拆解,你明白了吗?
好了,如果你在读文章的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需要讨论的,直接在评论区留言,翅儿会尽可能第一时间回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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